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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第五届开展“活力和谐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
浏览次数:7019  发布时间:2012-05-26  返回

 

 
乐委办发〔201291
 
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乐清市第五届“活力和谐企业”评选活动的通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活力和谐企业创建成果,推动企业健康平稳较快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五届活力和谐企业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参加活力和谐企业评选的为我市区域内所有已建立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集团企业为一个申报对象,数据填报均以本市范围内的为准。本届评选活动共评选乐清市第五届活力和谐企业”10个、活力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20个(涵盖生产型、商贸服务型企业);已获得历届乐清市活力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参加本届评选,仅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荣誉称号。
二、评选办法和程序
评选工作本着科学、务实、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好中选优,采取企业自愿申报,镇(街道)、部门核实推荐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统一申报的安排和要求,参选企业填写相关表格(详见附件14,含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市评选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市评选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分类,送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核对、校验和确认。
(四)根据申报企业所在行业、企业性质和评价内容,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就评审情况提出意见。
(五)在企业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由市评选机构确定初步入选的企业名单,提交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各方意见,确定10活力和谐企业20活力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入围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七)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入选企业名单公示7天。
三、奖励待遇
市委、市政府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对乐清市第五届活力和谐企业活力和谐企业创建先进单位和经复核保留荣誉称号的历届活力和谐企业进行表彰。首获活力和谐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各奖励10万元;首获活力和谐企业创建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各奖励5万元;首获或保留活力和谐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还可享受《关于印发〈乐清市扶持活力和谐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乐委办发〔200811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优惠待遇期为一年(从命名之日起算)。在享受期限内,企业若出现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详见附件45),取消其相关待遇。市里在乐清市级活力和谐企业中,遴选企业推荐申报温州市第五届活力和谐企业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活力和谐企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两新工委)、宣传部、政法委、信访局、农办信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人力社保局、农业局、人口和计生局、安监局、环保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工会、团市委、工商联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两新党建科,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具体事务。各镇、各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对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要按照评选标准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推荐材料真实、准确。推荐材料(附电子版)于521日前上报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1、乐清市第五届活力和谐企业评选申报(推荐)表
2企业(集团)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
3、企业(集团)明细情况表
4、乐清市第五届活力和谐企业评分细则
5、乐清市活力和谐企业一票否决情况反馈表
  
 
                           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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